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2-13 20:29

  本文关键词: 私权意识 利益平衡 夫妻债务认定 夫妻债务清偿 夫妻间赠与 出处:《大连海事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夫妻财产制以所有权关系为核心,同时还包括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夫妻债务、家庭生活费用的承担、财产清算分割等内容,既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又包括债权法律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发生在特殊身份主体之间,但是并不排斥财产法规则的调整,应当符合财产法规则的基本原理,即使有所突破也应当有正当的法理基础。夫妻财产制度中对有关债的关系的处理上同债法规则存在明显冲突,具体表现在:第一,对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上。对于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务满足设立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晓、债务为举债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债务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所负情形之一的按个人债务论;而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此债务应当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第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规定由夫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债法规则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区别债务的成因、性质,并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清偿责任,尤其以《合伙企业法》最为明显。第三,夫妻间赠与问题的处理上。夫或妻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对方所有的情形,如果按照《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约定的规则处理,将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无需履行物权变动规则,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而按照《合同法》赠与行为处理,则只产生债权效果,受赠人只具有债权请求权,在财产权利未转移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使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还有法定撤销权的保护。法律是对利益进行调整的工具,法律规则之间冲突的本质为利益冲突。处理规则之间的冲突问题可以借鉴利益平衡理论。衡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该理论既能够对规则间的冲突予以解决,又能对既有规定进行审查、检阅,促使立法途径对不合理的规定予以调整或司法途径做出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之间冲突问题的解决可以借鉴利益平衡理论。随着民法典总则的颁布,民法典的编纂已经全面启动,作为其组成部分,各分编在编纂中应当注意彼此间的协调与统一。除了遵循公平平等、意思自治、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外,还应当确立"私权"意识,提高对"私权"的保护。提高对"私权"的保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与公权力的关系上,应当确立"私法优位",公权力不应过分干预私法领域;二是对"私权"本身而言,其至少应当涵盖私权神圣、私法自治、自己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提高对"私权"的保护并不仅仅指向同公权力的关系,更应当注重对其第二层内容的保护。作为亲属法编,尤其是其中的财产关系对此也应当予以遵守,注意均衡各利益体之间的关系。借助于上述理论,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间的冲突有了解决的思路。在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上,应当注重对各主体利益的平衡,同时还应当注意同债法规则相协调,以维护民法典的统一性。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可以借助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来解决。在夫妻债务清偿问题上,解决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间冲突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重构夫妻债务认定规则,在新的认定规则下不需要区分债务性质,适用统一的清偿规则;二是在现有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下,通过对债务的性质予以区分,适用不同的清偿规则。在夫妻间财产赠与问题上,则需要通过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赠与合同对无偿性的要求、夫妻特殊身份对赠与合同构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来解决。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9


本文编号:150903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150903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0ed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