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护观察制度研究
本文选题:保护观察 切入点:刑罚 出处:《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 日语中“保护观察”一词,是作为英语probation (刑罚宣告或执行犹豫,或译缓刑),德语Schutzaufsicht(监督),英语surveillance(监视、监督)等的翻译语而引入日本刑事法理论的,曾经有“保护观察”、“保护试导”、“保护监视”、“保护性监察”等不同的翻译方式。把犯罪人放在自由的社会中处遇,对其进行监督教育辅导,防止再犯,这是保护观察的最核心的内容。在英美国家中保护观察最初用于刑罚宣告犹豫(或译为“宣告缓刑”)或刑罚执行犹豫(或译为“执行缓刑”)中的监督,但是在对犯罪人处遇的各个阶段,只要这种处遇具备相对自由的社会条件、相对于刑罚的辅导监督、指向于防止再犯的目的,那么处遇就可能带有保护观察的性质。实际上,保护观察一词所指向的内容,在不同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都是有所不同。因此、保护观察制度也由最初的刑罚宣告犹豫或刑罚执行犹豫中的监督,发展成其他阶段比如起诉犹豫、假释过程中,甚至在刑期终了之后对犯罪人所进行处遇措施。 可以说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相应于英美国家的probation和parole(假释),相应于大陆法系中的刑罚执行犹豫和假释,相应于我国的缓刑和假释制度,同时与欧美的社区矫正制度又有相通之处。保护观察,是指为使犯罪人或非行少年能够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而要求其遵守一定规则对其进行监督和必要援助辅导,帮助其改善更生的措施。现行制度下,保护观察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种: (1)保护观察处分少年,即被家庭法院判处保护观察处分的少年。 (2)少年院假释出院者,即获少年院假释出院的少年。 (3)假释人员,即从监狱获假释出狱的人员。 (4)附保护观察的执行犹豫人员,即被判处刑罚缓期执行附加保护观察处遇人员。 (5)妇人辅导院的假释出院人员,即从妇人辅导院中获假释出院的人员。 保护观察在整个刑事司法中的构成性质,有附属性与独立性之争。英美国家的保护观察最初的形式是刑罚宣告犹豫,被认为是刑的附属物。但是近来由于保护观察活用的多样化,它越来越被认为是一种独立的司法处分。在日本少年保护司法体系中,由家庭法院判处的保护观察处分,被明确认为是一种独立性的处分。另一方面,假释人员在假释期间的保护观察从形式上依附于主刑。被取消假释的情形,已经执行的保护观察期间并不计算在刑期的执行期间内,这一点被认为表现出保护观察的附属性。目前日本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承认保护观察处分的独立性,认为保护观察是分离于主刑的独立处分,在执行方式上与传统刑罚有着明显的不同。作为附加于缓刑的保护观察,从立法考虑上也是同刑罚分离的,保护观察有其独自的运行组织和独立的处遇方式。笔者从日本保护观察制度的社会性的非权力基础、其作为司法福利性活动的性质的角度来主张保护观察的独立性。 关于保护观察的法律性质,从保护观察着眼于犯罪的特别预防这一点上考虑,日本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保护观察是保安处分但实际上与一般的保安处分存在着不同。第一,保安处分基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保护观察虽然考虑到行为人的犯罪倾向、人格特征的因素,但没有脱离责任原则;第二,保安处分一般是基于社会防卫的立场由国家单方面实施的针对行为人的强制性措施,保护观察虽然具有司法强制性,但在处遇过程中,行为人本人的意向被给予尊重和考虑,处遇带有双向的互动性。基于保护观察不同于保安处分的性质,笔者认为保护观察是不同于刑罚、不同于保安处分的第三种处分。一方面,保护观察虽然作为自由刑的替代措施,但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与规范下,仍然带有明显的刑罚的性质。保护观察处分与责任是具有相当性的。同时,缓刑的取消被认为是“刑罚侧面的提示”。也就是说,对于保护观察规则遵守的期待是基于古典主义的心理强制说与自由意志说,是以传统刑罚的威慑效力为后盾的。另一方面,保护观察的产生与实施,受保安处分、刑罚替代理念的直接影响,在决定保护观察处遇时,行为人的人格特征、犯罪倾向成为具体量刑决定的不可缺少的因素。虽然心理强制的理念仍然影响着保护观察的制度设计,但保护观察制度一改传统制度的惩罚机能,而是基于“犯罪人自发改善更新的初衷”。保护观察作为社会内的一种处遇方式,改变了刑罚原有的报应性、惩罚性为主的特征。 从历史沿革来看,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萌芽于民间,在二战前国家主义抬头时表现为警察监视,二战后逐渐形成目前的官民协助互动体制。这种将作为犯罪对策的政府行为委托给民间的社会内处遇方式,对中国管制、缓刑、假释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不无借鉴意义。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31.3;D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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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9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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