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15 00:29
本文选题:夫妻共同财产 切入点:夫妻共同所有制 出处:《广西师范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形态的不断变化,公民的生活与生产资料的日益丰富和多元化,公民的财产来源及性质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面对社会生活领域的这些新的变化,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逐步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为了促进家庭的和谐,减少家庭生活的摩擦,为了树立法律的权威,更好的解决婚姻中形形色色的纷争与矛盾,我们亟需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现行《婚姻法》及三部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但因缺乏原则性规定,造成部分条文存在缺陷及理解偏差,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也在学界引发争论。本文选取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为对象进行研究,笔者试图从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入手,立足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立法,比较分析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从而得出一些可供我国立法借鉴的经验。此外,笔者还探讨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有争议的财产的归属问题,以求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交代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列举了部分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和地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立法。第三部分从理论上探讨夫妻共同财产的发生依据,即怎样取得的财产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列举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几种情况。笔者认为,无论法律做何等的列举,共同财产的取得都应遵守一定的原则。故笔者欲重点论述“夫妻协力”原则。第四部分讨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发生时间,即何时取得的财产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目前学术界通说认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笔者想着重探讨几种特殊情形:登记至共同生活期间、分居期间、离婚诉讼期间。第五部分笔者认为应确立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基础,即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以体现夫妻协力为认定原则,,并建立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对是否体现夫妻协力进行举证排除。第六部分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发生依据,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个问题进行研究。一是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应当就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取得原因加以分析,判断其是否涉及夫妻协力行为,再行认定归属。二是文凭、执照是否划入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进行深造、参加各种培训往往离不开另一方经济上、情感上的支持。这一问题得到了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基于夫妻协力原则和夫妻基于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对未来的期待,夫妻一方应对另一方的文凭、执照享有权利。但文凭、执照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离婚时对文凭、执照无法进行分割,故只能建立补偿制度对支持配偶获取文凭、执照的一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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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9
本文编号:161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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