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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03 11:35

  本文关键词:小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小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摘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自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5日公布以来,引起了全社会的瞩目,讨论视角和深度已经玩诉超出了司法解释本身,而触及到婚姻家庭各种热点、尖锐的话题。

本文将主要针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进行简要的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购买房屋;适用性

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以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和高度关注,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在网络上我们经常会看到“父母买房子给儿子儿媳没份”的标题,甚至很多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严重伤害了广大妇女同胞的感情,从事实上扩大了男女不平等。本文从本条款的法理层面对本条款进行解读,剖析其不足之处,希望能抛砖引玉,得到大家的高见。

一、本条款的立法本意

根据中国的传统习俗,结婚时一般是男方父母提供房子,女方父母陪嫁。而当下房子已经成为结婚的必需品,而今年来房价不断攀升,高房价使得年轻人结婚时根本没有能力买房,父母为了孩子结婚买房,往往倾其所有。但是,越来越高的离婚率使得这些父母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一半。本条款的规定解除了这部分父母的担忧,从而达到保护老年人的利益的目的。

本条款的制定均衡保护了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父母倾其所有为其子女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目的就是为了给自己子女为了下一代,如果法官在离婚判决时一律将此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的名下,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此外,本条款是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图的判断客观化,,从而也为司法认定统一了裁量的尺度。

二、从法律角度对本条款的理解

本条款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形才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首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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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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