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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条太不公平了_有关婚姻法损害赔偿的讨论

发布时间:2016-11-04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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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法损害赔偿的讨论

发布日期: 2012-03-09 发布:  

  2010年第7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2010年第7期

  摘要 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还是存在问题,所以理论上还需要更深入的探讨。本文认为归责原则问题上,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是过错推定原则的依据;性质认定问题上,婚姻法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责任;请求权行使问题上,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配偶和家庭成员共同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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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婚姻法 损害赔偿 过错推定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70-01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的关于婚姻的损害赔偿中主要坚持的几个原则:
  一、归责原则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在离婚的时候,就会产生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问题,有过错的行为人一方,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即使是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故意的或者过失。如果没有了这个条件,那么就没有办法给承担赔偿的责任提供依据。
  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之间存在着区别,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们的举证责任分配不一样。过错责任原则应用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过错推定原则应用的原则为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使用范围是在请求赔偿的举出证据的时候,这在婚姻家庭中是很难举证的。一般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主张损害赔偿,证据上采取为该现象。民众一般都是本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不愿干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对证人做出强制性措施。
  因此这样的情况下,愿意出庭的也没有人,所以此种情况下,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价值,就会变得荡然无存。有效及时的对过错进行界定,然后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的话,类似的问题就不是那么容易解决了。过错推定是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而产生的,它的实现目标就是救济受害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态就是把结合了过错推定原则和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这样就把这与离婚立法迅速的结合起来。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时,就是形式了离婚请求权,这样在面临同样的请求损害赔偿的举证问题的时候,就把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其中,这样可以达到一举两得的效果,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更加的符合和贴切。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很强的感情色彩,也是具有非常浓厚感情色彩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对伦理道德性有着强烈的要求,它的复杂性可以使婚姻家庭领域里不时的出现在法律预料结果中没有遇见过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时过错推定原则就会及时的调整出现此类型的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界定。
  二、性质认定问题
  第一,婚姻缔结后,从夫妻之间的关系来看,婚姻与合同的关系属于相似状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也是具有利益性的,但是夫妻之间围绕着财产问题约定成的。婚姻的缔结是符合当事人的意愿的,也是当事人完全同意的。可是随着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却不能通过合同来约定二者之间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夫妻关系有着财产的关系,同时具有人身的关系。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不用通过夫妻双方的约定而成就可以享有这种权利。婚姻缔结后产生夫妻关系和人身关系,不能通过协商创立,二财产关系也只能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约定。因此整个夫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法定的。
  第二,婚姻关系的解除不是合同但类似合同。接触婚姻关系需要当事人当面的协议,也可通过法定的情形。当需要当事人当面协议的时候,直接协商时不会直接产生的,因为协商一致可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效果。但是国家对协议的审核和审查并且确定都是需要国家来做的,就算婚姻关系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形成了一致之后,也要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来最终决定协议的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的成败。合同关系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并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情协商一致了,合同结果的交过直接产生了,国家对这个不需要干涉。二者都是用协议的方式来接触的,但是却由于不同的签约方式,产生了不一样的效果。
  第三,从我国婚姻法立法本身,也对婚姻类似合同有了要求。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他所侵犯的夫或者妻应该具有的忠实权,严重违背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不但侵犯了婚姻一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和抚养权,还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的有关禁止性的规定。种种的侵权行为的出现,最终成立了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请求权行使问题上
  夫妻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规范。双方之间产生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必然涉及到赔偿。中国民事立法对民事主体在法律中所体现出来地位都是平等的。如果成员间侵权,都是需要担负法律责任的,不会因为特殊关系而减免。无论是谁的侵权行为,只要影响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都会产生权益不均衡现象。
  
  参考文献:
  [1]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马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1.
  [3]戴炎辉、戴东雄.亲属法.台湾顺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
  [4]徐安琪.婚姻法修改的误区--离婚限制.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法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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