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藏自治区存在一些多夫多妻婚姻形式,这与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明显相抵触,就其存在原因及对西藏自治区生活的影响作者在全区内展开调研,调研数据显示多夫多妻制尤其是一妻多夫制更利于家庭结构的稳定,这类家庭更富裕。从而得出在构建和谐法制社会的今天不能一概而论的取消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应该充分发挥其调解婚姻家庭的优势,因为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已经存在许多世纪,至今在西藏自治区仍具有相当大的影响,这与西藏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组织之间具有紧密联系,这才是被当地群众接受并得以流传的原因,因此多夫多妻的婚姻形式在西藏自治区可能仍将保存一段时期,一味的坚持取消说只会制造矛盾,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相互补充融合,通过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才能更好更快地完成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本文的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我国学者对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的主要观点以及现行研究成果。第二章内容是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的基本理论,主要从“习惯法”的性质,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的特点,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存在的原因这三节来介绍。第三章内容是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现实冲突,主要从婚姻形式的冲突,结婚条件的冲突,结婚程序的冲突,离婚的冲突四个方面来展示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冲突的表现形式。第四章内容是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调适,主要从学界观点,司法建议,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这三节来阐明作者对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调适的建议。最后是文章的结论: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必须汲取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合理内容,考虑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使国家制定法有坚实的社会背景,否则制定出来的法律与当地的生活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滋生距离,这样法律就会孤立无援,人人都认为制定法与他们的现实生活格格不入从而去抵触制定法或者是逃避,这样一来国家立法的目的终亦无法实现。同样的道理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所规范的内容与西藏自治区藏民族成员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保护的是民众的婚姻家庭关系,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因此也为人们所信赖和依从。具有生命力的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的一些内容、形式能够成为国家法律制定的有益借鉴和有机组成部分。我们不仅需要将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理念深入西藏自治区社会中,而且也需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回应西藏自治区藏民族社会成员的法律需求,避免该地区的藏民族社会成员对国家制定法的放弃或规避。我们既不能一味地取缔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也不能没有选择的全部继承,吸收精华摒弃糟粕,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和我国现行婚姻法虽有冲突,但二者相互调适,是可以并行与融合的,共同解决西藏自治区婚姻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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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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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6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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