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育权行使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9-05-22 12:23
【摘要】:在当代社会,生育权对大家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是由于生育权主体的多元化和内容的广泛性,使得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对生育权的行使是否应该限制的问题产生了较多的争议。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生育权和其他权利一样并不是绝对和无限制的,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权。生育权的行使理应当受到限制。生育权行使受到限制,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更有利于规范生育秩序、进一步完善我国生育权的法律体系。本文主要围绕有关生育权行使受到限制的争议问题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生育权限制概述。本章首先对生育权限制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为下文埋下伏笔。其次对生育权行使的限制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生育权行使进行限制,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还要充分保护子女利益。 第二章,被羁押人员生育权行使的限制。本章从生育权的主体方面着手,参照国外有关被羁押人员生育权行使的规定及国内学术界产生的争议,给出被羁押人员生育权行使受到限制的原因。 第三章,生育方式的限制。本章在对生育方式进行简单的阐述以后,通过对比国内外相关立法、判例及学术界的观点对社会热点问题是否应当允许代孕的生育方式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四章,生育权行使的其他限制。本章从生育权的内容方面着手,对生育权行使受到的其他限制,例如生育数量、时间间隔、性别鉴定等方面进行了简单介绍。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48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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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朱建忠;论罪犯的生育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11期
,本文编号:248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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