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法增补“探望权”的必要性及其不足
发布时间:2017-03-20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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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我国新婚姻法增补“探望权”的规定进行了阐述 ,从司法实践的需要及与世界各国立法精神相吻合等角度揭示了其必要性 ,同时也探讨了如何完善的问题。
【作者单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关键词】: 婚姻法 探望权 离婚
【分类号】:D923.9
【正文快照】: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接待未与自己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的权利。这是一项兼顾离婚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双方利益的重要权利。长期以来 ,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探望权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 ,因父母离婚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陈苇,冉启玉;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其立法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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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韩s,
本文编号:257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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