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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黄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0-04-26 22:11
【摘要】:随着我国离婚率呈不断上升趋势,夫妻之间以及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亦不断增多。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导致实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经常认识不一致,尤其是针对夫妻单方举债债务纠纷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所以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期能为有效的化解这些纠纷找到合理的途径。本案中,对黄某在婚姻期间单方举债后与债权人李某所产生的债务纠纷,其争议焦点也恰恰是司法实务中夫妻债务所涉及的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即黄某所举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谁来承担证明责任、分居期间单方举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本文通过对案件的具体分析,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用途论”的认定标准,单方所举之债的认定应当按照该笔债务的实际用途来确定,这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与目的;其次,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证明责任分配不公,实践中造成非举债方举证不能的后果,故由债务人来证明该笔债务的实际用途更具有合理性;第三,分居往往是因为夫妻关系出现恶化无法在一起生活,所以分居期间单方举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仍然应以该笔债务的实际用途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作为标准来予以确定更具合理性。通过对本案具有代表性的分析,有助于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范围,合理分配当事人的责任,公平保护债权人和非举债方的合法利益,有效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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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金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D];扬州大学;2016年

5 孙双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264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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