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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6 13:45
【摘要】:我国《婚姻法》第38条是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行使探望权的规定,该条文明确地保护了父母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探望权,有利于解决婚姻家庭问题,但是,也存在探望权主体范围狭窄、适用条件单一、行使方式规定模糊等问题。尤其是未对十分重要的隔代探望权进行规定,将(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排除在探望权的领域外。隔代探望权是一项基于亲属身份关系产生的(外)祖父母与孙子女互相探望的权利,其习惯权利的地位长期为公众所接受,但由于尚未被上升到法定权利而频频游走在法律保护的边缘。《民法典》的“亲属编”应当将隔代探望权与父母的探望权整合起来进行统一规定。除绪论和结语部分外,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共约2.88万字。第一部分:隔代探望权与《婚姻法》第38条。首先,对《婚姻法》第38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从适用情形、权利主体、体例结构的方面展开阐述。其次,探讨隔代探望权的法律属性,即需要将隔代探望权这一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以及隔代探望权不是亲权亦不是亲权的延伸。第二部分:隔代探望权的实践样态与理论阐释。首先,通过对当下典型案例的梳理提炼出审判实践中形成的有价值的裁判规则。其次,阐述隔代探望权类型化建构的思路,主要分为:与父母探望权并存型隔代探望权、亲权灭失型隔代探望权、亲权并存型隔代探望权。第三部分:我国隔代探望权的制度构想。首先介绍了隔代探望权的行使规则,分别对行使方式、中止事由、限制行使、强制执行进行了阐释。其次,探讨了隔代探望权的规范设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加入进来,让本部分的研究更具现实性。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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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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