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人力资本补偿性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9 10:22
【摘要】: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婚姻关系中的人力资本问题逐渐成为婚姻家庭领域的新热点。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关于婚姻关系中人力资本的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劳动协助另一方获取人力资本而致使自己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这种情况频频发生。我国现有的离婚经济补偿、帮助制度等离婚救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对婚姻关系内人力资本问题的关注,但并不充分。正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婚姻关系内人力资本问题疏于规定,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涉及人力资本问题的离婚案件无法很好地解决。本文分析了婚内人力资本的性质,对婚姻关系人力资本的范围进行界定,通过对离婚救济制度的合理分析,肯定贡献方付出的家事劳动的价值,从而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提出自己的建议。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婚内人力资本的性质和范围。解决婚姻关系内人力资本问题,明确婚姻关系内人力资本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基于人力资本的概念外延比较广泛,为了使问题具体化,本文主要以学历、职业资格证书为研究对象。关于婚内人力资本,我国有两种学说,分别是“分割之财产说”和“补偿之非财产说”。婚姻关系内人力资本不是一项财产,基于其非财产属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通过完善现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途径解决婚姻内人力资本问题更为恰当,由此,“补偿之非财产说”具有合理性。第二部分,我国婚内人力资本协助方离婚救济的正当依据。婚姻关系内人力资本问题的实质是本文论证救济的基础。对于婚姻关系内人力资本贡献方的离婚救济补偿是以协助方从事家事劳动,照顾家庭以及丧失职业机会利益损失等为基础。此类人力资本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协助方超出自己家庭义务从事家事劳动的价值没有得到承认造成的损失;一是协助方丧失职业机会利益的损失。应通过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部分,肯定家事劳动的价值,对其贡献方进行经济补偿。第三部分,我国婚姻关系内人力资本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典型事例能够反映我国现有法律对婚姻关系内人力资本的规定缺失或不足带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范围比较狭窄。第二,我国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行使在时间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能力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导致其适用范围小,以至于不能很好地解决婚内人力资本问题。第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条件苛刻即是只能在分别财产制下才能适用,换言之,如果在夫妻财产共同制下适用,则协助方的损失无法完全得到补偿。同时案例揭示出了我国婚姻关系内人力资本问题的共性即是婚姻关系内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劳动支持对方获取人力资本,离婚时自己的家事劳动价值和职业机会利益损失却不能得到补偿。第四部分,解决我国婚姻关系内人力资本问题的途径。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等在解决婚内人力资本补偿问题上存在不足,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完善改革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主要采取以下措施适当放宽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明确补偿内容以及数额;第二,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主要采取措施为适当放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明确具体的补偿支付方式;第三,完善家务劳动制度,主要采取措施为扩大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适当放宽家务劳动补偿的时间限定条件。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9
本文编号:2773829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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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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