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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6 10:49
【摘要】:同性恋由来已久,这种现象也会一直存在着。同性恋者曾经连生存权也受到威胁,争取婚姻等权利,更无从谈起。随着同性恋行为的去病理化,直到被认为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则为同性婚姻合法化提供了客观基础。婚姻自由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一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该国实现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同性恋者的婚姻权从应然权利上升到实然权利的方式。法律确认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正义对社会利益分配的一种必然结果,是应对人类社会不断变化发展作出的有利于保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法律确定的婚姻身份关系首先是当事人双方应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异性恋者有选择婚姻主体的自由,同性恋者也有选择婚姻主体的自由。道德伦理和法都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但它们的性质和作用是不相同的,以致于道德规范的范围与法规范的范围有所不同。同时,现代道德观念与传统道德观念不同。认为同性婚姻违反了传统道德标准,并不代表同性婚姻违反了现代道德标准,也不代表同性婚姻就违反了法的标准。我国传统道德观念只会阻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的前提要遵循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这两个法理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目前我国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重要的依据。虽然我国国内实体法没有规范同性婚姻,但应内外有别,在实践中正视涉外同性婚姻问题。在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个曲折的过程、必然的趋势。
【学位授予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3.9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王妍飞;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研究[D];暨南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78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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