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社会性别理论下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8 14:09
【摘要】:“家务劳动”是家庭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根据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论证,家庭中的家务劳动为社会和家庭创造了无数的财富,但是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将时间、精力投入到家务劳动中,往往会降低自身的收入水平,因此法律应当设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家务劳动者的权益。社会性别理论是在女权运动中提出的一个社会学理论。随着国际女权运动的发展,社会性别理论传入我国并运用到多个领域。在法学领域,社会性别理论往往与保护女性、性别平等紧密联系。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男性与女性的行为模式、社会分工、社会地位等群体社会特征是在社会影响下形成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与生理性别没有直接关联。在家庭中主要由女性承担家务劳动,这体现出强烈的社会性别特征。从社会性别理论的角度来看,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成为社会共识并在法律中予以确认。家务劳动是夫妻共同的义务,女性承担家务劳动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下形成的社会分工,因此有必要在婚姻法中确认并完善从事家务劳动一方补偿的法定情形及其具体适用范围。域外在这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亦可以为完善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提供相关借鉴。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困境是由社会意识、立法缺陷、法律适用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在我国家务劳动的价值没有得到广泛认可,法律应当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在法律中确认家务劳动价值并且引导社会公众转变观念。现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主体是约定财产制的家庭,这制约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放宽对适用主体的限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家庭也可以适用。权利行使时间局限于离婚时,不利于家务劳动者及时获得补偿,应当适度调整此项规定。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家务劳动的补偿标准和考察因素,补偿金额的确定没有法律依据,补偿标准和考察因素亟待完善。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补偿方式不明确,目前普遍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但是在适用中情况繁多复杂,需要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陈苇;张鑫;;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废论——以我国内地司法实践实证调查及与台湾地区制度比较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5年06期

2 王兆萍;张健;;无酬家务劳动价值的新估算[J];统计与决策;2015年05期

3 王歌雅;;离婚救济的实践隐忧与功能建构[J];法学杂志;2014年10期

4 薛宁兰;;离婚法的诉讼实践及其评析[J];法学论坛;2014年04期

5 王歌雅;;离婚财产清算的制度选择与价值追求[J];法学论坛;2014年04期

6 陈苇;何文骏;;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司法实践之实证调查研究——以重庆市某基层人民法院2010—2012年被抽样调查的离婚案件为对象[J];河北法学;2014年07期

7 陈苇;任丁;;“司法公正与性别平等——性别与法律研究网络2013年年会”综述[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3年05期

8 陈苇;石雷;;离婚救济法律制度的创新思路[J];社会科学辑刊;2013年01期

9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2011年06期

10 王歌雅;;家务贡献补偿:适用冲突与制度反思[J];求是学刊;2011年05期



本文编号:279631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279631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615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