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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自由的限制问题

发布时间:2020-10-13 13:59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其中,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现代婚姻自由观念的兴起,同时伴随着离婚自由现象的泛滥。鉴此,文章立足当前我国离婚率迅速攀升的现实情况,尝试探讨限制离婚自由的正当性之法理基础问题,进而通过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完善,以期从制度设计上引导公民理性践行婚姻自由权利。具体而言,除“引言”“结语”两部分外,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厘清离婚自由原则的基本内涵,进而论述“离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体包括自由处分权和自由协商权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围绕“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离婚自由同样应当受到合理限制”这一基本主张,从“社会正义与法律义务的约束”“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要求”“法律与道德”等方面展开具体论证。第三部分,首先从保障自由与限制自由两方面介绍我国现行的离婚自由制度;然后重点分析我国当代离婚自由之限制制度在实体规范、法律程序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其中,实体规范方面的缺陷即实体法立法方面的缺漏,如对感情破裂之情形规定过于抽象,对无过错当事人和儿童权益的保护欠缺力度。而法律程序方面的缺陷可分为登记离婚制度的审查形式化、缺少责任性条款、缺乏规范的登记离婚调解制度和离婚诉讼诉前调解适用限度不明、离婚冷静期适用案件类型未作区分等不同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当前相关实体规范与法律程序的缺陷与不足,本文主张在“坚持离婚自由”“必要限制衡平”“儿童最大利益”三条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离婚自由限制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实体规范方面,建议增加法定离婚理由中的过错情形,限制过错方的离婚请求权以及增添未成年子女保护的限制性条款。程序法方面则分别从登记离婚制度与诉讼离婚制度入手,提出完善建议与意见。最后,参照域外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大量别居事实,对我国构建别居制度来限制离婚自由作出了相对详细的规范设计。
【学位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9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和基本思路
第2章 何为离婚自由?
    2.1 基本概念阐释
    2.2 离婚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2.1 自由处分权
        2.2.2 自由协商权
第3章 离婚自由应受限制的法理分析
    3.1 社会正义与法律义务的约束
        3.1.1 社会正义的约束
        3.1.2 权利义务对等关系
    3.2 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要求
        3.2.1 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3.2.2 经济发展的效率考量
    3.3 在法律与道德之间
        3.3.1 法律“家长主义”
        3.3.2 解决家事纠纷的伦理规范
第4章 我国关于离婚自由的现行制度
    4.1 离婚自由的保障制度
        4.1.1 登记离婚制度中的保障问题
        4.1.2 诉讼离婚中的自由保障程序
    4.2 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4.2.1 实体法方面的限制
        4.2.2 程序法方面的限制
    4.3 当代离婚自由限制规范的主要缺陷
        4.3.1 实体法方面的缺陷
        4.3.2 程序法方面的缺陷
第5章 完善离婚自由限制制度的建议
    5.1 主要思想与基本原则
        5.1.1 自由与限制的衡平原则
        5.1.2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5.2 实体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5.2.1 增加离婚理由中的过错情形
        5.2.2 限制过错方的离婚请求权
        5.2.3 增添未成年子女保护的限制性条款
    5.3 程序法方面的建议
        5.3.1 登记离婚方面
        5.3.2 诉讼离婚方面
    5.4 构建别居制度
        5.4.1 别居制度概述
        5.4.2 别居制度域外状况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5.4.3 别居制度的具体规范设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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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3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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