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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时间:2020-10-24 23:41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的夫妻债务的时间推定规则在实务中备受诟病,甚至出现“反24条联盟”。2018年初,最高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将夫妻债务的认定规则和处理体系做了颠覆性的改变。本文就该解释进行文理解释和体系解释,理清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下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在非举债配偶一方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价值权衡中,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和获益可能性,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和举证责任的配置。夫妻双方共债共签的情况下,按债的一般规则予以认定,追认意思表示有疑义时,应推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其中一方因家庭日常开支所负的债务从原则上来说属连带债务范畴,但存在例外情形。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以该方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偿还,但负债一方或债权人能证明所举债务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家庭利益需要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举债方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
【学位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9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夫妻债务问题的提出
    (一)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例处理困境
    (二)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夫妻双方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以日常家事代理为基础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1、家事代理之界定
        2、家庭日常生活之界定
        3、非家庭日常生活之界定
    (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及责任形式
    (一)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之债的举证责任及责任形式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之债的举证责任及责任形式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所负之债的举证责任及责任形式
        1、《夫妻债务解释》第3条所确定的举证责任中的价值不平衡
        2、责任财产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杨晓蓉;吴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范围——以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为研究重点[J];法律适用;2015年09期

2 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14年01期

3 史浩明;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J];政治与法律;2005年03期



本文编号:285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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