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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之“日常生活所需”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29 09:02
   现代经济的快节奏发展,打破了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经营模式,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参加各种经济活动日渐频繁,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现象愈发平常,与此同时产生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从目前立法内容上可以看到,对于涉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的标准问题存在不足,这给司法实务操作中带来了认定难的问题,主要包括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规定的不够完善、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及数额超出难以界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遏制了“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频繁发生。但是随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化,该标准严重损害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此,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将夫妻双方的合意与用于日常生活所需之债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日常生活所需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用途的确定性及日常家事的关联性之特征,在司法审判中,以“日常生活所需”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标准,存在其范围及数额超出难以界定的问题。从国外立法经验来看,日常生活所需应以生活之必需为基本判断原则,考虑家庭日常支出及子女教育、某具体法律行为所要达到之目的与夫妻的内部情况的符合度以及坚持客观原则等要素。对于重大影响家庭生活质量之事宜、投资理财行为、分期付款以及对外担保等此类事宜要坚决排除在日常生活所需之外,与此同时,日常生活所需在数量上应该以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消费能力及家庭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此外,为了便于法官正确判断日常生活所需,确定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应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八大城乡居民日常消费种类作为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基础,结合社会发展水平及家庭收支状况、消费习惯,综合考虑涉案债务是否属于日常生活所需之范围,且对于数额的界定,可以参照浙江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考量方式,明确数额的相对值以及特别说明的几种情形作为是否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范围的裁判参考依据。
【学位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9
【部分图文】:

民族,居民,种群,日常生活


图1:?2018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其构成??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拥有着不同的民族种群,对日常生活所需有着复杂多的理解,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以传统型的衣食住行四大类作为基础,随着生活方式变化而不断的丰富其内容,故本文赞同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对于日常生活所需范围解读。日常生活所需是指维系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日常消费开支,包括正常的衣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二“”

案由,认定标准,偏向性,统计分析


?海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标准的具体分析??1.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从案由当中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牵扯到的纠纷90%以上是涉及到民间借贷。男女双方组合家庭共同生活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外部债??务,在向亲朋好友或是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候可能一方以个人名义、也可能以双方的??名义,因而债权人与债务人容易产生纠纷的一个原因就是最终是以个人债务认定还是??以夫妻共同偾务认定。那么对于债权人而言,为了日后能更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得实现,将举债一方偾务人诉至法庭时,同时会将债务人的配偶一并提起诉讼。下图显??示的是涉及到夫妻共同偾务所产生的主要几类案由:???

案件,统计分析,比例,日常生活


?夫妻共同债务之“日常生活所需”认定研究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其难度可想而知,不太具有现实可能性,因此该法条也侧重于保护债权人一方的利益,打破了双方之间的平衡状态。新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概念并未在司法实务界中盛行,只有个别的法院在认定共同债时会将其作为认定标准,且对于该标准仅有2]%的适用率。可想而知,同案不同判象发生的频率有多高,这样的操作理念不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利于庭生活的正常经营。??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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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杜颜;论夫妻共同债务[D];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86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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