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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归属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16 07:49
  夫妻一方所得人身损害赔偿金,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学界历来存在争议。我国现行《婚姻法》将人身损害赔偿金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但该规定之缺陷甚为明显。一方面,由于立法上条文之间存在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适用混乱现象;另一方面,由于该规定在理论上与婚姻家庭法的价值相悖,违背了婚姻家庭法的伦理价值和公平价值,不仅未能达到保护弱者利益的目的,还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在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婚姻不稳定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如何建立稳固的婚姻家庭制度,已成为当代社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以一种新型视角对人身损害赔偿金之归属进行价值考量,将人身损害赔偿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配以相应的管理机制和救济机制,以此保障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谐稳定。本文在结构上主要分为4个部分,共计2.5万字第一部分,我国理论界的争议与立法规定。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理论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在夫妻之间应当如何归属的争议,以及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规定。第二部分,我国婚姻法的制度缺欠与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通过分析现行制度在立法上、司法上存在... 

【文章来源】:重庆大学重庆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夫妻一方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归属研究


样本分析结果

离婚率


图 3.1 2009—2016 中国离婚率Figure 3.1 China 6 divorce rate注:数据源自民政部《2016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3.3.2 完善法律规定,统一司法适用标尺如第二章所述,我国《婚姻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适用范围不明确、“等费用”种类不明确、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等。这其中,条文之间存在的冲突尤为严重,它破坏了法律的逻辑性和严谨性。按照《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取得之“工资、奖金”被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第 18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则被界定为夫妻个人所有财产。但“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侵害行为而导致残疾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一种补偿,其本质上为受害人劳动收入的代位物。《婚姻法》一方面将 “工资、奖金”等劳动收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面又将劳动代为物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这显然是前后矛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婚姻财产关系中一般财产法规则之适用——兼以物权法归属规则为例[J]. 毋国平.  晋中学院学报. 2015(01)
[2]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J]. 夏吟兰.  法学论坛. 2014(04)
[3]当代英美家庭法的新发展与新思潮[J]. 马忆南,邓丽.  法学论坛. 2011(02)
[4]司法能动下的中国家庭——从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谈起[J]. 强世功.  文化纵横. 2011(01)



本文编号:291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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