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登记离婚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3 10:09
登记离婚是指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我国登记离婚自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确认,延续到现在与诉讼离婚的方式并行不悖,两种方式共同组成我国离婚程序。我国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进一步简化了离婚的程序,使得离婚更加简单、便捷,可以快速、高效地解除婚姻关系。本文通过总结解放区的婚姻法、建国后两部婚姻法及一部修正案和五部婚姻登记的行政法规,分析关于登记离婚立法的变迁和价值取向。虽然这种方式的目的在于追求意思自由、程序简易,但是我国现行的离婚登记立法存在诸多的不足,如实质要件上限制性条件不严格、民政部门的职责权限不健全、离婚协议具体内容缺少必要条件规定、效力存在争议以及对假离婚现象缺少法律规制;在程序要件上调解并未作为登记离婚程序中具体设立、未规定离婚冷静期、登记离婚信息和户籍信息缺乏联系等。本文分析现行立法中登记离婚程序设计的缺陷,结合实务中登记离婚程序在实际运行当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当重新规划我国的离婚登记程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登记离婚立法:第一,增设适用登记离婚的限制性条件。第二,明确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 我国登记离婚立法的变迁以及正当性分析
1.1 我国登记离婚立法变迁
1.1.1 我国《婚姻法》及法规有关规定
1.1.2 我国登记离婚立法的走向分析
1.2 未来登记离婚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1.2.1 学术界的“存、废”之争
1.2.2 我国未来保持登记离婚立法的必要性
1.3 登记离婚立法价值取向
1.3.1 保障并合理限制离婚自由
1.3.2 追求实质平等
1.3.3 注重体现高效便民原则
2 我国现行登记离婚立法及域外立法借鉴
2.1 我国现行登记离婚立法概况
2.1.1 登记离婚的实质条件具体规定
2.1.2 登记离婚的具体程序规定
2.2 其他法域立法之比较
2.2.1 对主体的规定不同
2.2.2 对内容的规定不同
2.2.3 对形式要件的规定
2.2.4 对协议离婚的限制性规定不同
3 我国现行登记离婚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实质要件立法存在的问题
3.1.1 登记离婚的限制性条件不严格
3.1.2 登记机关的职责法律规定不完善
3.1.3 离婚协议内容缺少必要条件规定难以真正履行
3.1.4 离婚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3.1.5 对假离婚现象缺少法律规制
3.2 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具体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
3.2.1 未设立调解的前置程序
3.2.2 未设立离婚冷静期
3.2.3 户籍登记程序与登记离婚程序缺乏联系
4 完善我国登记离婚立法之建议
4.1 登记离婚实质要件完善的立法之建议
4.1.1 增设适用登记离婚的限制性条件
4.1.2 补充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4.1.3 明确离婚协议的效力和内容
4.1.4 “假离婚”现象的法律规制
4.2 登记离婚程序要件的完善的立法之建议
4.2.1 引入调解程序
4.2.2 设立离婚冷静期
4.2.3 完善户籍登记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54794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 我国登记离婚立法的变迁以及正当性分析
1.1 我国登记离婚立法变迁
1.1.1 我国《婚姻法》及法规有关规定
1.1.2 我国登记离婚立法的走向分析
1.2 未来登记离婚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1.2.1 学术界的“存、废”之争
1.2.2 我国未来保持登记离婚立法的必要性
1.3 登记离婚立法价值取向
1.3.1 保障并合理限制离婚自由
1.3.2 追求实质平等
1.3.3 注重体现高效便民原则
2 我国现行登记离婚立法及域外立法借鉴
2.1 我国现行登记离婚立法概况
2.1.1 登记离婚的实质条件具体规定
2.1.2 登记离婚的具体程序规定
2.2 其他法域立法之比较
2.2.1 对主体的规定不同
2.2.2 对内容的规定不同
2.2.3 对形式要件的规定
2.2.4 对协议离婚的限制性规定不同
3 我国现行登记离婚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实质要件立法存在的问题
3.1.1 登记离婚的限制性条件不严格
3.1.2 登记机关的职责法律规定不完善
3.1.3 离婚协议内容缺少必要条件规定难以真正履行
3.1.4 离婚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3.1.5 对假离婚现象缺少法律规制
3.2 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具体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
3.2.1 未设立调解的前置程序
3.2.2 未设立离婚冷静期
3.2.3 户籍登记程序与登记离婚程序缺乏联系
4 完善我国登记离婚立法之建议
4.1 登记离婚实质要件完善的立法之建议
4.1.1 增设适用登记离婚的限制性条件
4.1.2 补充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4.1.3 明确离婚协议的效力和内容
4.1.4 “假离婚”现象的法律规制
4.2 登记离婚程序要件的完善的立法之建议
4.2.1 引入调解程序
4.2.2 设立离婚冷静期
4.2.3 完善户籍登记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54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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