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婚中后婚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7-04-17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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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是建立家庭的可靠基础,是亲属关系的起源,婚姻是否成立生效,不仅关系着当事人是否因此取得夫妻间的配偶身分、子女的婚生性,更重要的是因婚姻关系所影响到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对于重婚行为,我国很多的学术研究和讨论都是建立在刑法的基础上,但是,婚姻本属于私法领域,公权力的过度介入会导致私权利得不到很好的救济。并且,公权力的介入并不能完全解决私法领域方面的问题。尤其对于重婚中后婚的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来说,当后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其合法配偶和婚生子女的地位将不复存在,相关的财产分配权利和继承权等都将受到影响。正常视角下,后婚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要让位于前婚当事人,或者由于与前婚当事人的权利诉求相比不够正当而被忽略。目前世界各国的婚姻法律都对重婚中后婚善意当事人和子女都有特别的保护措施,但是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仍然欠缺。因此本文将以重婚中的后婚当事人及其子女作为主体出发,研究其权利保护模式,分析其权利保护需求。现代各国民法中都对重婚之后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尤其是加重了其中对于重婚之后婚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保护性规定。而境外立法主要采取了三种方式保护其利益。其一,将重婚直接归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保护业已存在的婚姻事实,但是确立为可撤销婚姻仍会导致两段婚姻关系并存的问题。其二,重婚虽被明确为自始无效的婚姻事由,但是善意配偶仍然拥有等同于实际配偶的权利,也就是说该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并无效力,但是善意配偶仍有取得公平分配共同财产的权利。其三,台湾地区立法采取信赖保护原则作为立法依据,将重婚分为一般重婚与特殊重婚,对于双方当事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前婚已经解除的特殊情况下成立的重婚,直接赋予该后婚姻效力。虽然该立法模式可以帮助后婚善意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财产利益或获取赔偿的权利、保障子女法律地位,但是却由于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而受到争议。在我国婚姻法中已经明确重婚是无效婚姻的成立事由,而对于无效婚姻双方财产的处理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重婚中后婚善意当事人的财产利益,但是此项保护是在优先考虑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的前提下才能够被满足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而对于重婚之后婚姻的子女,立法并不明确,导致在子女权利的保护中也有所欠缺。为了明确对重婚之后婚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保护是符合基本社会价值取向,是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笔者还以发放态度调查问卷的方式明确该立法保护的实证性意义。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善意的后婚当事人,并非由于自身主观选择而做出重婚这一破坏社会伦理与婚姻关系的行为,因而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并给以恰当的法律救济是符合社会大众的理念的;对于重婚中出生的子女而言,其无论是法律地位还是权利保护都应该被视作与合法婚姻子女等同,而不应作出区别对待,即把子女的相应规定与父母的婚姻性质无效进行脱离。应该说,重婚的性质认定涉及当事人的身份改变,与人伦秩序与社会公益息息相关,在立法中也要结合其在公法领域会带来的影响进行考虑。因此,在我国立法中仍明确重婚之后婚姻为无效婚姻。但是绝对的无效会导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善意当事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因此,需要考虑在重婚无效的原则中,考虑限制婚姻无效制度对后婚善意当事人的溯及力并赋予善意当事人适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将子女的婚生地位与父母的婚姻效力脱离,以此来保护重婚中善意后婚当事人及其子女。
【关键词】:重婚 后婚善意当事人及子女 法律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9
- 一、引言9-10
- 二、境外法律对重婚之后婚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保护性规定10-16
- (一) 比较法介绍10-14
- 1、德国10-11
- 2、日本11
- 3、瑞士11-12
- 4、法国12
- 5、英国12-13
- 6、美国13-14
- 7、台湾地区14
- (二) 比较法分析14-16
- 三、中国的立法沿革和现状分析16-20
- (一) 立法沿革16-18
- (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分析18-20
- 四、对重婚之后婚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保护的实证性调查20-25
- (一) 问卷内容设计20-21
- (二) 被试21
- (三) 问卷信效度分析21-22
- (四) 问卷具体结果分析22-25
- 1、被试对于重婚者的态度22-23
- 2、被试对于重婚中出生子女(仅针对后婚姻子女)的态度23-24
- 3、被试对于重婚之后婚善意当事人的态度24-25
- 五、完善对重婚之后婚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法律保护25-30
- (一) 重婚之后婚姻关系的认定25-26
- (二) 削弱无效婚姻制度对善意当事人的消极影响26-29
- 1、限制婚姻无效制度对后婚善意当事人的溯及力27-28
- 2、赋予善意当事人损害赔偿请求权28-29
- (三) 肯定子女的婚生性29-30
- 参考文献30-32
- 致谢32-33
- 附件33-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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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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