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法律制度的缺失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1-04-11 11:34
<正>探望权,也可称为探视权,主要是为了让离婚后未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能够继续享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通过行使探望权,关心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参与子女的成长过程,维系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父母离婚后给子女带来
【文章来源】:江南论坛. 2018,(0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缺陷
(一) 探望权主体范围相对狭窄
1. 排除了非婚生关系中父或母的探望权。
2. 剥夺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3. 未成年子女沦为探望权制度的客体。
(二) 探望权的内容匮乏
(三) 探望权的中止事由过于笼统
(四) 探望权执行困难
二、德、法两国探望权制度的借鉴
(一) 德国探望权制度的特点
(二) 法国探望权制度的特点
三、重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思考
(一) 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
1. 重新界定父母内涵。
2. 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条件的探望权。
3. 赋予未成年子女探望权主体地位。
(二) 补充探望权的内容
1. 探望的方法、时间和地点。
2. 探望权的权利和义务。
(三) 明确探望权的中止事由
(四) 实现探望权的执行
1. 引进探望交流保护人制度。
2. 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3. 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析婚姻法中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J]. 金余一. 法制与社会. 2020(30)
硕士论文
[1]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研究[D]. 朱济伟.中国政法大学 2020
[2]探望权制度研究[D]. 李鹏.长春工业大学 2019
[3]论探视权[D]. 邵巍.广西民族大学 2019
[4]探望权案件审判问题研究[D]. 吴丽秋.吉林大学 2018
[5]探望权制度研究[D]. 刘博.大连海事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131181
【文章来源】:江南论坛. 2018,(0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缺陷
(一) 探望权主体范围相对狭窄
1. 排除了非婚生关系中父或母的探望权。
2. 剥夺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3. 未成年子女沦为探望权制度的客体。
(二) 探望权的内容匮乏
(三) 探望权的中止事由过于笼统
(四) 探望权执行困难
二、德、法两国探望权制度的借鉴
(一) 德国探望权制度的特点
(二) 法国探望权制度的特点
三、重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思考
(一) 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
1. 重新界定父母内涵。
2. 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条件的探望权。
3. 赋予未成年子女探望权主体地位。
(二) 补充探望权的内容
1. 探望的方法、时间和地点。
2. 探望权的权利和义务。
(三) 明确探望权的中止事由
(四) 实现探望权的执行
1. 引进探望交流保护人制度。
2. 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3. 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析婚姻法中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J]. 金余一. 法制与社会. 2020(30)
硕士论文
[1]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研究[D]. 朱济伟.中国政法大学 2020
[2]探望权制度研究[D]. 李鹏.长春工业大学 2019
[3]论探视权[D]. 邵巍.广西民族大学 2019
[4]探望权案件审判问题研究[D]. 吴丽秋.吉林大学 2018
[5]探望权制度研究[D]. 刘博.大连海事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13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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