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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收养人条件的缺憾与完善——以“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4-23 08:13
  收养人条件是收养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收养人条件的设定应当体现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一章中对于收养人条件的主要修改目的在于放宽收养条件,扩大潜在收养人范围,更多促使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具有最小年龄差距,应设定收养人的最高收养年龄上限,在条件成熟时取消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最小年龄差距的法定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不宜过分宽松,仍应受到必要的限制。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36)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收养人条件的立法变化
    (一)从“无子女”放宽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新增“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法定条件
    (三)将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应具有四十周岁以上年龄差的限制扩大至所有的异性收养
二、收养人年龄条件的再检视
    (一)收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的最低年龄限制较为恰当
    (二)应当确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最小年龄差距
三、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最小年龄差距应否取消
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受必要条件限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收养主体制度规定的不足和改进建议[J]. 徐铁英.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1)
[2]我国收养人条件立法的缺陷与矫正[J]. 陈业宏,向华萍.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03)



本文编号:3154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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