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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团体与立法协商:功能结构及其限度——以全国妇联参与《反家暴法》立法为例

发布时间:2021-04-24 05:31
  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运行"场域"。妇联作为旨在代表、维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人民团体,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构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功能。尤其是,其在参与《反家暴法》等立法协商方面充当了利益之统合、协商平台之构建、智库使命之担当诸重要角色。妇联参与协商民主的实践表明,人民团体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态,在协商民主建构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发挥独到的效应,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之建构及其有效运行不可或缺的主体要素。 

【文章来源】:科学社会主义.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协商:协商民主在法治“场域”的运用和运行
    (一)立法协商的主要类型
    (二)人民团体参与立法协商的基本依据
    (三)人民团体参与立法协商的独特优势
二、人民团体参与立法协商的行动逻辑:以全国妇联参与《反家暴法》的制定为例(22)
    (一)引发关注:从地方到中央,从相关法律条款修订到专门法律制定倡议
    (二)合力结构的有机生成:多部门协同促推法制之建构
    (三)民意的“过滤”和呈现:向相关部门“输入”立法倡议
三、人民团体在立法协商中的功能结构
    (一)利益之统合
    (二)协商平台之构建
    (三)智库使命之担当
四、结论与讨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民团体:中国协商民主建构的重要主体[J]. 康晓强.  科学社会主义. 2018(04)
[2]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模式、特征和原则[J]. 白帆,谈火生.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18(02)
[3]有效发挥群团组织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作用[J]. 康晓强.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6(07)
[4]人民团体在中国协商民主中的作用[J]. 刘冰,布成良.  山东社会科学. 2015(04)
[5]政治社团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妇联组织的视角[J]. 梁丽萍,王彦平.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13(06)
[6]美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考察报告[J]. 蒋月娥.  中国妇运. 2012(04)



本文编号:3156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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