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抚养模式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1-05-10 00:02
<正>【裁判要旨】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方式有两种:一是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间接抚养;二是由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但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创新共同抚养方式,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抚养义务分开进行确认,更有利于消除父母的分歧对抗,抚慰子女的情感,促进纠纷有效化解。案号一审:(2017)闽0526民初2822号【案情】原告:苏某凤。被告:陈某堤。苏某凤与陈某堤于2002年结婚,婚后育有三胞胎女孩陈甲、陈乙和陈丙。三胞胎出生后不久,陈某堤就孤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共同抚养方式的现实操作
二、共同抚养方式有助于促进纠纷化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家事审判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路径——以大理州法院家事审判实践为例[J]. 曾青.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9(09)
本文编号:3178274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共同抚养方式的现实操作
二、共同抚养方式有助于促进纠纷化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家事审判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路径——以大理州法院家事审判实践为例[J]. 曾青.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9(09)
本文编号:317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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