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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以国家监督为导向

发布时间:2021-07-10 14:23
  我国现行法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制度设计不完善,导致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难以察觉。基于监护监督制度特有的双重属性、监护监督主体含糊不清、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福利国家的内在要求和现代人文关怀的价值追求,国家需承担对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义务。通过考察两大法系的国家监护监督制度发现,设立二元监督主体,明确规定监督对象以及各监督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与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有效衔接,将能更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文章来源】:广西社会科学. 2019,(06)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历史演进
二、国家介入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缘由
    (一) 监护监督制度的双重属性
    (二) 监护监督主体含糊不清
    (三) 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
    (四) 福利国家的内在要求
    (五) 民法人文关怀的价值追求
三、国外未成年人监护中的国家监督制度
    (一) 大陆法系的国家监督制度
        1. 德国的国家监督制度。
        2. 法国的国家监督制度。
    (二) 英美法系的国家监督制度
        1. 英国的保护令制度。
        2. 美国的强制举报制度。
    (三) 国外国家监护监督制度的启示
五、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 国家监督机关
    (二) 国家监督辅助机构
    (三) 国家监督的对象
    (四) 国家监督的职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民法总则》中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J]. 李霞,张艳.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7(06)
[2]论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立法构建——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监护部分的制度设计[J]. 王竹青.  河北法学. 2017(05)
[3]民法的人文关怀[J]. 王利明.  中国社会科学. 2011(04)
[4]“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涵义、理论基础和建构条件[J]. 施雪华.  社会科学. 2010(02)
[5]论服务型政府服务精神的理论基础和价值[J]. 王洪杰,白晓峰.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9(03)
[6]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基础[J]. 薛军.  中国社会科学. 2006(04)



本文编号:327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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