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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收养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8-09 23:28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收养"一章的规定仍可以继续完善:应当引入不完全收养和成年收养,明确收养协议的主体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引入试养期制度,就收养登记实行实质审查,就跨境收养确立跟踪观察制度,增设中国公民收养外国人的规则,立法中应区分收养的无效和可撤销,明确收养无效和被撤销并无溯及力,收养协议解除的主体应当限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增加规定在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时因被收养人的原因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制度,增设收养关系解除的公益诉讼。 

【文章来源】:广东社会科学.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之中的收养制度概述
二、不完全收养和成年收养的引入
    (一) 不完全收养的引入
    (二) 成年收养的引入
三、收养成立制度的完善
    (一) 收养协议主体的明确
    (二) 试养期制度的引入
    (三) 收养登记的实质审查
    (四) 被收养人的知情权
    (五) 跨境收养制度的完善
四、收养的效力
    (一) 收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区分
    (二) 收养无效或被撤销是否有溯及力
    (三) 隔代收养的效力
五、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 收养关系解除的主体
    (二) 收养关系解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
    (三) 增加规定在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时, 因被收养人的原因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制度
    (四) 收养关系解除的公益诉讼
    (五)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效力



本文编号:3332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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