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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在家庭暴力干预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1-08-28 11:04
  《反家庭暴力法》将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纳入家庭暴力干预体系,使它们成为重要干预主体之一,充分体现出它们在家庭暴力干预中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然而,《反家庭暴力法》并未明确它们在家庭暴力干预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与干预功能。因此,为便于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家庭暴力干预工作,有必要明确它们在家庭暴力干预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科学定位它们的干预功能,以促进整个家庭暴力干预体系的正常运行,最终实现《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宗旨。 

【文章来源】: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27(03)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 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1.1 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1.2 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干预优势
    1.3 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文化氛围
2 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的重要性
    2.1 有利于实现事前防范
    2.2 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2.3 有利于调整干预重心
    2.4 有利于有效化解矛盾
3 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在家庭暴力干预体系中的应然地位
    3.1 家庭暴力干预体系之内部结构及其功能的具体分析
    3.2 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预防家庭暴力的重要意义
4 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在家庭暴力干预体系中的科学定位
    4.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身属性
    4.2 家庭暴力干预体系的整体构造
    4.3 家庭暴力干预工作的重心所倚
    4.4 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的基本原则
5 科学定位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功能的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多机构合作干预模式[J]. 薛宁兰.  妇女研究论丛. 2012(03)
[2]充分发挥基层民主自治组织在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浅谈有效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制度的构建[J]. 朱严谨.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6)
[3]《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建构的思考[J]. 于东辉.  法学杂志. 2007(04)



本文编号:336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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