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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探望权的制度探究及立法思考

发布时间:2021-09-03 06:28
  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升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问题被越来越多的关注。2001年,我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一方面既满足了未成年子女、非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情感需求,保障其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尽最大可能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维系亲子关系的良性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空白。我国探望权制度起步较晚,与其他发达国家地区相比,立法过于原则化、概括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之处。本文从探望权的性质入手,梳理探望权的相关概念,通过对比分析域外立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的不足。同时,并结合《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探讨完善探望权制度。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的性质定位是探望权制度建构的前提,明确探望权的性质,是理顺探望权制度的应有之义。探望权具有双向性,是权利义务的统一。第二部分,阐述了探望权制度的价值,探望权人文关怀在立法中的体现。第三部分,分析比较了域外有关探望权的立法现状,参考其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的经验,为我国探索更完善的探望权制度做铺垫。第四部分,从探望权的性质属... 

【文章来源】:山东大学山东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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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探望权的性质
    (一) 权利说
    (二) 义务说
    (三) 权利义务统一说
二、探望权的制度价值
    (一)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二) 寻找利益平衡点,促进社会和谐
    (三) 保证亲权的实现
    (四) 缓解单亲家庭未成年犯罪的问题
三、域外探望权制度评析
    (一) 探望权的立法原则
    (二) 探望权主体
    (三) 探望权的限制情形
    (四) 探望权的强制措施
四、我国探望权制度的不足
    (一) 没有确立“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二) 探望权性质归属不明
    (三) 探望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监督
    (四) 探望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狭窄
    (五) 探望权的具体内容缺乏操作性
    (六) 探望权执行困难
五、我国探望权的制度完善
    (一) 确立“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二) 扩大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三) 明确探望权的权利义务内容
    (四) 建立事前实质审查制度
    (五) 进一步明确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
    (六) 引入并完善探望监督人制度
    (七) 完善探望权案件执行保障性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谢辞
附件



本文编号:338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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