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基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1-09-04 16:23
《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通过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文书的考察发现,由于理解法条过于僵化、法条规定不明确、未正确处理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两个要素之间的关系等原因,仍出现了对相关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不力的裁判。控制性标准的提出,不仅有利于把握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界定的实质,而且也有利于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
【文章来源】: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16(0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实务中的问题
二、对司法运行现状的分析
(一) “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要件混淆
(二) 法律规定仍需细化
三、控制性标准的引入
(一) 性别暴力中的控制性
(二) 家长权的主导性
四、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家庭暴力概念中的主体范围分析[J]. 夏吟兰. 妇女研究论丛. 2014(05)
[2]“家庭暴力”之法律概念解析[J]. 李洪祥.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7(04)
本文编号:3383602
【文章来源】: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16(0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实务中的问题
二、对司法运行现状的分析
(一) “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要件混淆
(二) 法律规定仍需细化
三、控制性标准的引入
(一) 性别暴力中的控制性
(二) 家长权的主导性
四、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家庭暴力概念中的主体范围分析[J]. 夏吟兰. 妇女研究论丛. 2014(05)
[2]“家庭暴力”之法律概念解析[J]. 李洪祥.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7(04)
本文编号:338360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33836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