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客体范围界定的角度论述《反家庭暴力法》
发布时间:2021-10-19 16:57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致力于解决家庭暴力的专项法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在该法中,性暴力和精神暴力被明确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还创设性地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同居关系调整进该法,由此扩大了该法的保护范围,为更多受到"暴力"伤害的群体提供法律支持。文章旨在探讨《反家庭暴力法》中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内容,即对于家暴主体范围的限定以及家暴类型的学术探讨。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呈现出较多的优点,但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故在结合有关调查报告以及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文章对《反家庭暴力法》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18,(03)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家庭暴力主体
(一) 家庭成员
(二)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三) 关于同性关系是否可成为家庭暴力主体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种类
(一) 身体暴力
(二) 性暴力
(三) 精神暴力
(四) 经济控制暴力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婚内性暴力侵权问题研究[J]. 南庆明,廖万里.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02)
本文编号:3445263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18,(03)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家庭暴力主体
(一) 家庭成员
(二)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三) 关于同性关系是否可成为家庭暴力主体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种类
(一) 身体暴力
(二) 性暴力
(三) 精神暴力
(四) 经济控制暴力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婚内性暴力侵权问题研究[J]. 南庆明,廖万里.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02)
本文编号:344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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