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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和民族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1-18 22:10
  <正>【裁判要旨】夫妻离婚后,对于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更改未成年子女民族和姓名而产生的争议,法院在审理时,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离婚协议性质、未成年子女目前的生活状况以及姓名、民族变更后给其带来的家庭和社会影响,并尊重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作出判决。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7)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当事人是否符合变更姓名和民族的规定情形
        (一)变更姓名
        (二)变更民族
    二、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行使姓名决定权
    三、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
        (一)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三)维护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姓名变更规范研究[J]. 张红.  法学研究. 2013 (03)
[2]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行为无效——对一起变更子女姓名案的再思考[J]. 杨洪逵.  人民司法. 2000(12)
[3]对一起变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J]. 杨晓霓,焦卫.  人民司法. 2000(09)



本文编号:350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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