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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问题的三维解构

发布时间:2021-11-29 00:21
  欺诈性抚养问题,理论上探讨的重点在于对其法律性质、构成要素的认定。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对欺诈性抚养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不同时期不同法院对涉及此类纠纷的裁判思路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对现有裁判路径的梳理以及法教义学解读,选择侵权法规范作为被欺诈方寻求法律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同时将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界定为一般人格权,契合理论上扩大保护范围的趋势,符合实践中司法裁判的逻辑,有助于积极倡导正确婚姻家庭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理论之维:欺诈性抚养问题的认定要点解构
    (一)概念的历史由来
    (二)法律性质的界定
    (三)认定要素的争论
二、实践之维:欺诈性抚养问题的裁判路径解构
    (一)样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涉欺诈性抚养纠纷裁判路径的类型化分析
三、规范之维:欺诈性抚养问题的法教义学解构
    (一)三种裁判路径的法律适用评析
    (二)欺诈性抚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权利分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以欺诈性抚养关系透视我国婚生子女否认制度的构造[J]. 王钰.  湘江青年法学. 2016 (02)
[2]欺诈性抚养的认定及其侵权赔偿责任研究[J]. 吴国平.  东方法学. 2016(04)
[3]一般人格权的类型化分析[J]. 李岩.  法学. 2014(04)
[4]《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陈现杰.  人民司法. 2001(04)
[5]论婚生子女否认与欺诈性抚养关系[J]. 杨立新.  江苏社会科学. 1994(04)



本文编号:352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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