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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21-12-09 17:58
  <正>【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应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应认定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案号一审:(2017)京0111民初12207号【案情】原告:陈克军。被告:齐琦、崔小微。2014年至2016年期间,齐琦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
        (一) 本案的借款无夫妻共同合意。
        (二) 关于借款用途。
        (三) 从债务形成时间、债务性质等方面考量, 无法得出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结论。
    二、衡量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应回归法律规定
    三、新的司法解释适用后将建立新的规则体系



本文编号:353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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