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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2-01-19 18:45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仅指"性的忠诚",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违反忠实义务包括肉体出轨与严重的精神出轨两方面。忠诚协议不具备单独的可诉性,其效力如何本质上是个案判断问题,不能一概以有效或无效论。有效说和无效说虽外在结论具有合理性,但处理结果未免有失偏颇。应区分不同的忠诚协议类型,进行不同的效力观察。原则上忠诚协议中约定财产权利的条款应认定有效,但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因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文章来源】: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0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忠诚协议基本问题概述
    (一)“忠实”的内涵及理解
    (二)忠诚协议的主要特点
    (三)协议的单独可诉性分析
二、协议效力的观点之争
    (一)有效说
    (二)无效说
    (三)观点分析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化分析
    (一)行为型忠诚协议
    (二)人身型忠诚协议
    (三)财产型忠诚协议
    (四)混合型忠诚协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研究[J]. 王曼.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4)
[2]夫妻“忠实协议”的裁判规则解释[J]. 景春兰.  政治与法律. 2017(08)
[3]忠诚协议效力探析[J]. 朱永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04)
[4]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J]. 童航.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4(06)
[5]“忠诚协议”之效力判定[J]. 马慧宇.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14(05)
[6]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之争与理性应对[J]. 刘加良.  法学论坛. 2014(04)



本文编号:3597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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