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论我国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以特殊群体婚姻效力为分析对象

发布时间:2022-01-26 07:01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二者的范围、界限以及宣告程序等均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不但难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因此,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范围,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并将一些特殊群体的婚姻效力问题纳入立法考量的范围,构建更加合理的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体系,是推动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经之路。 

【文章来源】: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概述
    (一)立法概况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三)区分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与离婚的重要性
二、我国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及原因
    (一)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范围界定的不足
    (二)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内容规定的不足
    (三)宣告婚姻无效程序上的不足
三、对几类特殊群体婚姻效力的具体分析
    (一)已婚者性别变更导致的婚姻效力变化
    (二)买卖、包办、交换婚姻者的婚姻效力
    (三)“同妻”群体的婚姻效力
四、对我国未来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构想
    (一)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二)规定瑕疵婚姻登记的效力
        1.非本人登记
        2.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登记
        3.登记人员缺乏资质
    (三)开辟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司法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 石东洋,刘新秀,聂敏.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01)
[2]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诚信当事人的保护[J]. 徐国栋.  中国法学. 2013(05)
[3]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J]. 吴国平.  政法学刊. 2010(01)
[4]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失和完善[J]. 梁继红.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3)
[5]论婚姻的成立[J]. 余延满.  法学评论. 2004(05)
[6]论我国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完善[J]. 陈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3(04)



本文编号:361004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361004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0e1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