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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与夫妻共同债务责任问题及法律实务探讨

发布时间:2022-10-21 09:04
  《民法总则》五十六条在归纳调整《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似乎责任界限泾渭分明;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夫妻债务的自认和债权人举证规则,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最高院关于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具名举债一方担责通知等。实体法与程序法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明显存在交织与冲突问题。本文主要从个体工商户(夫或妻一方)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角度审视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及法律实务探讨。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属性
    (一) 关于个体工商户及其定义
    (二)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与夫妻身份的纠连关系
    (一)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碰撞
    (二) 诉讼中的证据责任分配问题, 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民法对家庭法律地位规制的探究[J]. 王雪娟.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3)



本文编号:369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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