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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所举无法获利之债性质界分

发布时间:2022-11-06 12:43
  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基于"日常生活决定权"而形成的债务应当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法规特定情形的债务,应当视为个人债务;其它债务的性质原则上应认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非举债一方主张该债务为另一方个人债务的,应当对从该债务中所获利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举证责任,若一方所举之债并未带来任何利益,则应当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夫妻共同债务之必然情形———基于夫妻日常生活中的相互代理权而形成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一)国外法律制度中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二)我国《婚姻法》中的“日常家事决定权”
二、超出“日常家事决定权”形成的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观点
三、超出“日常家事决定权”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J]. 薛宁兰,许莉.  法学论坛. 2011(02)
[2]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J]. 柴学勇.  法制与社会. 2008(24)
[3]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J]. 史浩明.  政治与法律. 2005(03)
[4]中国与法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J]. 杨晋玲.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4(03)



本文编号:370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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