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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的特殊干预措施

发布时间:2023-01-11 07:05
  由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能根据《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干预中采取劝阻、调解、批评教育等一般干预措施。这些干预措施不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对家庭暴力加害人不会产生惩戒效果,难以取得预期干预成效。为了防止事态恶化和有效保护受害人,在对加害人一般干预措施无效时,应当允许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满足必要性、继续性、补救性、适当性和暂时性等条件下,可以采取扭送、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和隔离等特殊干预措施,以利于实现《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适用一般干预措施的立法梳理
    (一)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的主要措施
    (二)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措施的特点
        1. 非公力性。
        2. 非强制性。
        3. 非职权性。
        4. 非程序性。
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适用特殊干预措施的原因
三、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适用特殊干预措施的限制要件
    (一) 必要性
    (二) 继续性
    (三) 补救性
    (四) 适当性
    (五) 暂时性
四、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适用特殊干预措施的类型确定
    (一)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适用特殊干预措施的考量因素
        1. 效果性。
        2. 数量性。
        3. 目的性。
        4. 对象性。
    (二)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适用特殊干预措施的种类
        1. 扭送。
        2. 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
        3. 隔离。
五、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适用特殊干预措施的立法完善
    (一)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适用特殊干预措施的立法建议
    (二)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适用特殊干预措施的效果评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的主要职责[J]. 卢文捷.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8(02)
[2]论我国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宗旨——基于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思考[J]. 薛宁兰.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5(02)
[3]论警察介入和干预家庭暴力——若干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蒋月.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01)
[4]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建构[J]. 周长军,李军海.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5(03)

博士论文
[1]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D]. 罗杰.西南政法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72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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