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日常家事代理权——兼评法释[2018]2号第2条
发布时间:2023-03-05 00:36
法释[2018]2号第2条的正确适用以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及权利行使的范围为前提。日常家事代理权虽名为代理权,但实质是一种代表权。夫或妻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行为应视同夫或妻代表婚姻生活共同体的行为。代表说不仅解决了日常家事代理权自身的理论障碍,而且实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与相关制度的兼容。对于日常家事的范围,应坚持主观判断法,要以个别家庭之表现的生活程度为标准决定权利行使的范围。只有这样,配偶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妥善的保护。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
(一) 相关学说
1. 法定代理说
2. 特殊代理说
3. 代表说
(二) 名为代理, 实为代表
1.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旧瓶装新酒”
2. 日常家事代理权不符合代理原理
3. 夫妻双方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结成婚姻生活共同体
(三) 法释[2018]2号第2条的适用应贯彻代表说
1. 分居
2. 表见责任
3. 催告及解除权的行使
三、日常家事的范围
(一) 相关学说
1. 主观判断法
2. 主客观结合判断法
(二) 法释[2018]2号第2条的适用应采用主观判断法
四、结论
本文编号:3755331
【文章页数】: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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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
(一) 相关学说
1. 法定代理说
2. 特殊代理说
3. 代表说
(二) 名为代理, 实为代表
1.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旧瓶装新酒”
2. 日常家事代理权不符合代理原理
3. 夫妻双方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结成婚姻生活共同体
(三) 法释[2018]2号第2条的适用应贯彻代表说
1. 分居
2. 表见责任
3. 催告及解除权的行使
三、日常家事的范围
(一) 相关学说
1. 主观判断法
2. 主客观结合判断法
(二) 法释[2018]2号第2条的适用应采用主观判断法
四、结论
本文编号:375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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