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婚前签订婚后财产制协议之探讨
发布时间:2023-03-07 17:43
在分析了婚姻登记制度作用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有关婚后财产纠纷的解决办法进行了探讨,认为存在影响司法体系的稳定性、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等问题,提出现行婚姻制度应该加入强制婚姻财产制登记制度,这具有法理和人文上的合理性。婚前财产公证登记制度应满足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具有契约效力,在签署后可以修改。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婚姻登记制度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财产制问题的解决及其不足
(一)现行法律制度有关婚后财产纠纷的解决办法
(二)现行法律制度解决婚后财产纠纷的不足
三、现行婚姻制度应加入强制财产登记制度
(一)法理上具有合理性
(二)人文角度之合理性
(三)有利于对第三人的保护
四、夫妻婚前财产公证登记制度设计及其相关问题
(一)夫妻婚前财产公证登记的制度设计
(二)满足真实意思表示
(三)协议可以修改
(四)此种登记的定性分析
五、结论
本文编号:375760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婚姻登记制度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财产制问题的解决及其不足
(一)现行法律制度有关婚后财产纠纷的解决办法
(二)现行法律制度解决婚后财产纠纷的不足
三、现行婚姻制度应加入强制财产登记制度
(一)法理上具有合理性
(二)人文角度之合理性
(三)有利于对第三人的保护
四、夫妻婚前财产公证登记制度设计及其相关问题
(一)夫妻婚前财产公证登记的制度设计
(二)满足真实意思表示
(三)协议可以修改
(四)此种登记的定性分析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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