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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婚姻草案登记离婚冷静期的立法思考

发布时间:2023-04-01 08:09
  《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了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从立法目的上看,草案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为了使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更好地思考自己的婚姻。但是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还是有较多可商议的余地,文章提出硬性的三十日冷静期可否被调解程序所取代,调解部门能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弹性期限,以更好地解决实际的问题。同时对待特别的离婚情况,例如家暴、虐待、侵权等行为也要分类明文作出规定,以达到更好地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们权益的目的。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登记离婚冷静期的概念分析
二、登记离婚冷静期的法条分析
    (一)法条设置的冷静期过于单一
    (二)登记离婚冷静期的配套措施缺失
    (三)离婚登记与结婚登记的自由不对称,内在逻辑不一致
三、登记离婚冷静期设置的思考与完善
    (一)综合思考登记离婚冷静期法条设置
    (二)增设登记离婚调解程序
        1. 调解程序的特点能有效解决登记离婚冷静期的不足
        2. 设立专业的调解部门或者构建调解委员会
    (三)区别对待特殊离婚情况
        1. 家暴、虐待、侵权等离婚情况需要另外考虑
        2. 尤其注重有未成年子女离婚家庭矛盾
        3. 离婚登记和结婚登记应当拥有对等的自由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7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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