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关怀视角下夫妻财产法的反思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3-11-25 20:03
婚姻中内置有合作与分工功能、夫妻之间共同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需求现实存在,传统的家庭角色也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因此,夫妻财产法应该体现性别的差异和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稍显保守与被动,在弱化夫妻共同体性、强化个体利益保护的同时,却未能更多关注婚姻家庭中的性别差异与角色分工,难以满足性别关怀等人文主义的需求。基于夫妻关系的特质,应修正民法一般财产法规则在夫妻财产法领域的适用,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赋予婚约中的无过错方享有利益赔偿请求权,认可家事劳务的经济价值。以保护传统婚姻中的互惠、利他和忠诚的精神,构建和谐婚姻家庭秩序。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反思:缺乏性别区分视角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夫妻财产法领域性别区分的正当性理由
(一)婚姻的合作与分工需求
(二)婚姻中个体利益的存在
(三)人文背景下女性的家庭角色
(四)小结:夫妻财产法应该体现对性别的尊重和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三、夫妻财产法的个人主义倾向
四、私法一般财产法规则在夫妻财产法领域的不适
(一)夫妻关系的特质
(二)一般财产法规则在夫妻财产法领域的限制适用
五、性别关怀视角下夫妻财产法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夫妻扶养制度,保护弱势一方的基本权利
(二)完善婚约制度,赋予无过错方利益赔偿请求权
(三)在离婚制度中,认可家事劳务的经济价值
(四)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保护女性的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
本文编号:3867768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反思:缺乏性别区分视角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夫妻财产法领域性别区分的正当性理由
(一)婚姻的合作与分工需求
(二)婚姻中个体利益的存在
(三)人文背景下女性的家庭角色
(四)小结:夫妻财产法应该体现对性别的尊重和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三、夫妻财产法的个人主义倾向
四、私法一般财产法规则在夫妻财产法领域的不适
(一)夫妻关系的特质
(二)一般财产法规则在夫妻财产法领域的限制适用
五、性别关怀视角下夫妻财产法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夫妻扶养制度,保护弱势一方的基本权利
(二)完善婚约制度,赋予无过错方利益赔偿请求权
(三)在离婚制度中,认可家事劳务的经济价值
(四)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保护女性的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
本文编号:3867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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