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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年间婚姻关系解除探究——以20世纪30年代河北省高法案例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4-01-30 07:46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的政治相对比较稳定,资本主义经济有所发展,文化教育与法律等方面较之以前进步很大,婚姻关系解除的事件逐渐增多,并呈现出新的特点,衍生出新的问题。 就夫妻间的离婚而言,妻子拥有与丈夫离婚的权利。离婚后妻子多数能够得到丈夫的赡养与赔偿,但依然没有与丈夫平分家产的权利,不过这丝毫不影响当时离婚率的持续增长。在离婚的过程中,虽然离婚自由的观念已经被人们所接受,但依然有一部分女性为了子女或者受传统思想的束缚,不选择离婚而选择与丈夫别居。而当时我国未实行别居制度,面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得不支持别居制度。就妾与家长脱离关系而言,妾的法律地位有很大的提升。在赡养费、赔偿金等方面妾享有与妻子同样的权利,且妾比妻子更容易解除与家长之间的关系,这也是造成当时社会中妾的数量不减反增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就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来看,男女双方虽然不能完全做到婚姻自主,但是解除婚约不再困难重重,至少法律完全支持男女双方解除自己不同意的婚约。 总而言之,这个时期,婚姻自由的观念得到广泛传播,婚姻关系的解除比较容易。同时婚姻关系解除的司法实践对于简化结婚的礼俗,革除中国的童养媳陋俗、早婚...

【文章页数】:6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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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20 世纪初期婚姻关系变动的社会背景
    (一) 政治动因
    (二) 经济动因
    (三) 文化动因
二、 离婚——夫妻婚姻关系解除的主要方式
    (一) 离婚的特点
    (二) 离婚的具体原因分析
    (三) 离婚的效力
三、 别居——离婚判决中的奇特现象
    (一) 别居制度在中国适宜与否的讨论
    (二) 别居的诉讼理由
    (三) 别居后养赡费的标准
    (四) 别居后养赡费的支付方法
    (五) 别居与离婚并存
四、 脱离关系——家长与妾婚姻关系的解除
    (一) 妾在与家长脱离关系中可以没有任何理由
    (二) 法律上妾没有向家长诉请别居及养赡的权利
    (三) 在不知情状况下成为妾的女方有撤销婚姻并获得赔偿金的权利
    (四) 妾与家长脱离关系后有获得赡养费的权利
五、 解除婚约——订婚双方关系的解除
    (一) 多是女方提出解除婚约
    (二) 解除婚约者多为青少年
    (三) 解除婚约者以务农身份为多
    (四) 司法实践中男女当事人对自己婚约的主动权有了很大的上升
六、 婚姻关系解除的司法实践对于婚俗的影响
    (一) 对于结婚礼俗的影响
    (二) 对于早婚习俗的影响
    (三) 对于童养媳习俗的影响
    (四) 对于兼祧另娶妻习俗的影响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88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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