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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可撤销事由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02 18:57
  现阶段,我国《婚姻法》中只规定了"受胁迫"作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并未将"欺诈"纳入其中,但实践中存在很多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合理的保护。其中,同夫同妻的司法困境尤为突出,包括离婚困难、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的困难、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困难。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法律问题,认为应当将欺诈列为可撤销婚姻事由,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由此为遭受欺骗的婚姻当事人提供更周延的法律保护。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典型案例
    2.1离婚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2
        1、案情简介
        2、裁判要旨
    2.2离婚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3
        1、案情简介
        2、裁判要旨
    2.3法律争议
三、法律争议探讨
    3.1一方在结婚前隐瞒同性恋倾向是否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标准
    3.2同性恋的证明标准
    3.3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
    3.4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
四、救济途径探析
    4.1将欺诈纳入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中
    4.2明确相关证明标准
    4.3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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