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适用困境与规制完善
发布时间:2024-03-04 20:42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确立了约定财产制。然而,基于对利益相关第三人的保护,夫妻分别财产制中的契约自由受到过度限制;共同财产制目的的实现受制于法律规则的选择适用。为实现该制度目的,应在约定财产制中建立和完善登记公示制度,明确将夫妻双方关于不动产物权之约定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明确且细化该制度下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承担之规则。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分别财产制中的契约自由受到过度限制
二、共同财产制目的的实现受制于法律规则的选择适用
(一) 财产共同制的约定能否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二) 财产共同制的约定可否直接发生夫妻财产法的效力
三、约定财产制之立法完善和规制协调
(一) 建立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之登记公示制度
(二) 明确将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关于不动产物权之约定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
(三) 明确和细化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承担规则
本文编号:3919146
【文章页数】: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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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别财产制中的契约自由受到过度限制
二、共同财产制目的的实现受制于法律规则的选择适用
(一) 财产共同制的约定能否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二) 财产共同制的约定可否直接发生夫妻财产法的效力
三、约定财产制之立法完善和规制协调
(一) 建立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之登记公示制度
(二) 明确将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关于不动产物权之约定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
(三) 明确和细化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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