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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别居探望权的冲突与衡平

发布时间:2024-05-25 08:42
  相对于婚姻关系的结束,别居由于时间连续性、原因特定性及状态抽象性等特征,在其持续过程中核心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存在探望权的问题始终没有被法律所界定,事实上成为部分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及其孩子合法权益的"法外之地"。探望权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别居探望权成为法律上的盲点是存在严重缺陷的,而探望权认知上的错误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困难也不足以否认别居状态下探望权的存在。通过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确立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坚持,并采取确立侵害探望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谨慎适用变更抚养关系制度等多样化法律措施的尝试,能够有效推进别居探望权的行使,维护亲子关系。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别居探望权存在之理论必然
    (一)探望权的性质决定别居探望权的存在
        1. 法定权利和自然权利的混合
        2. 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结合
        3.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
    (二)探望权的功能要求别居探望权的存在
        1. 促进子女健康成长
        2. 维系正常亲子关系
二、别居探望权实现之现实困境
    (一)探望权理念上的认知错误
        1. 探望权的主体是父母还是父母子女
        2. 探望权客体是人还是人身利益
    (二)探望权实现中的具体困难
        1. 探望权的具体权利义务不明确
        2. 探望权的救济方式不完善
三、别居探望权行使之衡平路径
    (一)基本司法理念的更新
        1. 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贯彻
        2. 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坚持
    (二)多样化措施的尝试
        1. 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 适用抚养权归无过错方制度



本文编号:398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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