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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社会化

发布时间:2024-10-30 21:39
   我国婚姻家庭法"入典"已成定局。"入典"后的婚姻家庭编应实现社会化,即授权"两委会"等社会权力主体广泛介入婚姻家庭领域,并对据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予以系统调整。婚姻家庭编社会化的价值在于: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协调相容,更好保护家庭弱者权益;解决民法"非伦理性"不当入侵婚姻家庭法导致的身份法规则财产法化问题;在婚姻家庭编领域保持家庭"自治"与"他治"有机平衡。婚姻家庭编社会化应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展开。前者包括明确社会化的价值目标以及限度。后者则为具体制度设计,其主要内容为:以介入主体多元化为基础,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首要介入主体并合理确定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介入主体享有良好家风教育、家庭矛盾化解、家事纠纷调处、家事事件处置以及义务履行支持等职权。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总则应增加相应条文对上述内容予以体系化规定。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社会化之廓清
    (一) 婚姻家庭编社会化的界定
        1. 婚姻家庭编社会化以整体主义作为方法论根据
        2. 婚姻家庭编社会化的主要内容为授权社会权力介入私人家庭生活领域
        3. 婚姻家庭编社会化表现为规范社会权力介入规定的体系化
    (二) 婚姻家庭编社会化与婚姻家庭编公法化之关系辨析
        1. 相同之处。
        2. 不同之处。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社会化的意义
    (一) 社会化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弱者的合法权益
        1.“入典”须平衡民法“形式平等”与婚姻家庭法“实质平等”之关系, 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者权益
        2. 婚姻家庭编社会化可平衡“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关系, 能有效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者合法权益
    (二) 社会化可解决婚姻家庭编规则财产法化问题, 促进家庭义务履行
        1.“入典”须协调民法“非伦理性”与婚姻家庭法“伦理性”之关系, 解决身份法规则财产法化问题, 促进家庭道德义务履行
        2. 婚姻家庭编社会化可以解决身份法规则财产法化问题, 促进家庭道德义务履行
    (三) 社会化可实现婚姻家庭编“自治”与“他治”理念的平衡
        1. 婚姻家庭法“入典”需协调“自治”与“他治”之间的关系
        2. 社会化可实现婚姻家庭编“自治”与“他治”的有机平衡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社会化的价值取向与限度
    (一) 婚姻家庭编社会化的价值取向
    (二) 婚姻家庭编社会化的限度
        1. 婚姻家庭编社会化限度的确定
        2. 婚姻家庭编社会化限度的实现路径
四、婚姻家庭编社会化的基本内容及其民法典因应
    (一) 确定介入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
        1. 坚持介入主体的多元性
        2.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首要主导的介入主体
        3. 明确各个介入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 主体的介入权限和效力
        1. 优良家风教育职能
        2. 家庭矛盾化解职能
        3. 家事纠纷调处职能
        4. 家事事件处置职能
        5. 义务履行支持职能
    (三) 婚姻家庭编应通过转介条款明确履职保障机制
    (四)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编社会化制度内容的增补
结语



本文编号:400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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