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17-07-16 16:07
本文关键词: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救济途径
【摘要】: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如果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就会形成婚姻登记瑕疵,进而引起有关婚姻效力的纠纷。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法院应驳回申请,告知其可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这种在婚姻效力纠纷中部分走民事程序,部分走行政程序的现状,在实务中存在不少缺陷,而且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身并不符合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特点,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因此,对于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应该同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且,为了更好的改变民行分庭抗礼的局面,我们应该修改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完善确认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体制,成立婚姻家事法庭。
【关键词】:登记瑕疵 婚姻法解释三 婚姻成立与不成立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9;D922.1
【目录】:
- 摘要2-3
- ABSTRACT3-4
- 目录4-6
- 导论6-8
- 一、 问题的提出6
- 二、 研究视角6-7
- 三、 研究意义7-8
- 第一章 婚姻登记瑕疵的含义8-11
- 第一节 由婚姻登记机关引起的婚姻登记瑕疵8-9
- 一、 登记机关违反地域管辖权进行登记8
- 二、 登记机关未按婚姻登记程序颁发结婚证8-9
- 三、 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记载错误9
- 四、 登记机关颁发假结婚证书9
- 五、 登记机关由非婚姻登记员为婚姻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9
- 第二节 由婚姻当事人引起的婚姻登记瑕疵9-11
- 一、 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9
- 二、 婚姻当事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办理的结婚登记9-11
- 第二章 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11-15
- 第一节 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含义11
- 第二节 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法律性质11-13
- 第三节 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法律效力13-15
- 第三章 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各种救济途径的优劣评析15-23
- 第一节 通过行政复议的路径处理此类纠纷的缺陷15-16
- 一、 从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则来看,行政复议法不符合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特点15-16
- 二、 从行政复议法的履行主体来看,,行政机关不具备主体资格16
- 第二节 通过行政诉讼的路径处理此类纠纷的缺陷16-18
- 一、 用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登记瑕疵纠纷会使得诉讼体系不协调16-17
- 二、 用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登记瑕疵纠纷会使得诉讼结果三“难”17-18
- 第三节 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处理此类纠纷的优势18-23
- 一、 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处理登记瑕疵纠纷的理论基础18-19
- 二、 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处理登记瑕疵纠纷的实务优势19-23
- 第四章 民事诉讼途径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立法展望23-27
- 第一节 我国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立法现状23-24
- 第二节 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诉讼途径的立法展望24-27
- 一、 民事诉讼代替行政途径的准备—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修改24-25
- 二、 民事诉讼代替行政途径的实施—完善婚姻成立与不成之诉的诉讼制度25
- 三、 民事诉讼代替行政途径的深化—建立婚姻家事法庭集中处理相关纠纷25-27
- 参考文献27-29
- 一、 著作类27
- 二、 论文类27-28
- 三、 学位论文及其他28-29
- 致谢29-32
- 附件3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蒋月;;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01期
本文编号:549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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