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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同居和“同性婚姻”

发布时间:2017-09-10 22:25

  本文关键词:论非婚同居和“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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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十世纪以来,婚姻家庭领域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变化,非婚同居、同性婚、丁克家庭的出现;夫妇式小家庭不再是“无情世界的避难所”这种典型形象。家庭被抨击为一个“令人烦闷难忍和行将崩溃的”组织单位,它的“灭亡不仅即将来临,而且深受欢迎”。人们认为家庭压抑和毁灭人的个性,视家为“枷”。许多问题摆在人们的面前:法律如何调整这些事实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如何完善婚姻立法以适应社会的需求。无论在学术还是在实践层面上,家庭都是一门迅速变化的科目,因为它是在反映社会的存在而不是去创造为社会所遵守的抽象的规则。 随着“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婚姻家庭法中有关纯粹身份关系的规定(如有关姓氏、家庭住所、同居的规定)逐渐减少,而有关财产方面的立法(如有关夫妻财产制、扶养、离婚财产分割等的规定)更加完善。同时,多数国家逐渐赋予非婚同居(包括同性伴侣)以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和扶养方面的权利。为什么赋予非婚同居类似婚姻的效力,为什么有些国家赋予同性结婚的权利,这是本文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将非传统婚姻(即非婚同居、同性婚)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是因为它们具有和婚姻一样的共同属性,即“共同生活”。如何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框架以规制和保障这些类似婚姻的“同居关系”,这是本文需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 笔者拟将本文分为六个部分予以论述: 第一部分是导论,简介婚姻家庭所面临的危机,并简述本文的思路和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现代家庭所面临的危机,一是家庭承担之社会功能越来越少,家庭作为社会细胞的重要性降低,法律更加重视个体利益之保护;二是非婚同居、同性婚姻的出现对传统婚姻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于是有人提出了家庭消亡论,笔者认为婚姻家庭不会消亡,它仍具有消费、感情之功能,而且非婚同居(包括同性伴侣,在许多国家同性伴侣都是以非婚同居的形态结合的,因为他们只能选择非婚同居)也是婚姻家庭的一种形式,之所以他们不缔结法律婚姻,是因为婚姻法的规制框架显得太僵化,这只是个法律的危机,只是关于家庭的原有法律规定正在解体,而不是家庭本身。那么如何完善婚姻立法呢?感情之维系非法律所能为也,而消费功能则涉及财产方面的分配,如相互扶助、夫妻财产制、继承以及离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13.9
【目录】:
  • 一、导言8-9
  • 二、问题的提出9-17
  • (一) 传统家庭功能的变化9-11
  • (二) 新型家庭关系的出现11-14
  • (三) 问题的提出及本文主要观点的阐明14-17
  • 三、非婚同居、同性婚姻保护之必要17-23
  • (一) 婚姻:从事实状态到法律制度17-19
  • (二) 同居关系之多元化19-20
  • (三) 从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来看“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20-22
  • (四) 从同性婚姻看“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22-23
  • 四、国外一些立法例之介绍23-37
  • (一) 美国23-27
  • (二) 英国27-28
  • (三) 日本28-30
  • (四) 荷兰30-31
  • (五) 丹麦31-32
  • (六) 瑞典32-33
  • (七) 德国33-34
  • (八) 法国34-35
  • (九) 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35-37
  • 五、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婚姻立法框架之建议37-43
  • (一) 我国的立法现状37-41
  • (二) 完善婚姻立法框架之建议41-43
  • 六、结束语43-46
  • 参考书目46-47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益峰;;浅析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J];党史博采(理论);2006年11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82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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