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7 23:30
本文关键词: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比较研究
【摘要】: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在对外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无需配偶一方授权,最终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我国古代就建立了较完备的家事代理权制度,西方两大法系中也都存在相应的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家事代理权,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处分共同财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增加,为在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稳定交易秩序之间取得平衡,迫切需要建立我国家事代理权制度。一项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取决于制度设计时立法者所赋予它的功能与价值,而一项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又取决于当时特定的社会条件对该制度的社会需求以及法律体系中相应制度的配合。我国历史上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纵向发展轨迹以及西方两大法系家事代理权制度都体现了这一规律。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社会条件,决定了当时的家事代理权制度被赋予了方便维护家庭生活便利的社会功能,满足古代统治阶级对政治统治秩序的价值追求。同时,它也满足了家庭对外交易效率的价值追求。因此,我国古代家事代理权的主体范围适用于除家父外的卑幼,且适用范围较广。西方大陆法系缘起于罗马法特有产制度的家事代理权更多被赋予了保障交易秩序的价值与制度功能,制度设计上家事代理权范围及其行使的限制相对较少,对外效力得到保障。而建立在日耳曼习惯法基础上的普通法系家事代理权,基于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及照顾妇孺的价值取向,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严格局限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且与配偶是否履行扶养义务相关联。通过比较,我们发现,维护交易安全与满足家庭生活需要,保障夫妻双方个人财产自由与照顾家庭中的弱势一方利益是家事代理权制度始终面临的功能与价值冲突。如何平衡这一冲突,取决于特定的社会条件。笔者认为中国在今后确立家事代理权过程中,应当追求在维护以夫妻为单位的家庭生活的便利、维护夫妻间的平等地位,减少夫妻矛盾、维护交易安全与意思自治等功能之间达成平衡;应当坚持的价值为效率、平等、正义、安全与自由。
【关键词】:夫妻财产 家事代理权 交易安全 财产自由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第一章 导论8-12
- 一、案例8-9
- 二、案例引起的法理学思考9-12
- 第二章 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纵向比较12-19
- 一、中国古代家事代理权制度12-15
- 二、中国近现代家事代理权制度15-17
- (一)中国清末时期家事代理权制度15
- (二)中华民国时期家事代理权制度15-16
- (三)革命根据地时期家事代理权制度16-17
- (四)现代家事代理权制度17
- 三、小结——历史变迁对中国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影响17-19
- 第三章 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横向比较19-25
- 一、大陆法系的家事代理权制度19-21
- 二、英美法系的家事代理权制度21-23
- 三、小结——法律文化对家事代理权功能与价值的影响23-25
- 第四章 我国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功能与价值选择25-38
- 一、我国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功能设定25-28
- (一)维护以夫妻为单位的家庭生活的便利25
- (二)维护夫妻间的平等地位,减少夫妻矛盾25
- (三)维护夫妻弱势一方的利益的功能。25-26
- (四)维护交易安全与意思自治的功能的平衡26-28
- 二、我国家事代理权制度的价值选择28-38
- (一)追求效率的价值28-29
- (二)追求平等的价值29-30
- (三)追求安全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和谐30-36
- (四)追求正义的价值36-38
- 参考文献38-40
-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40-41
- 致谢41-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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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学军;锁匙权研究[J];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01期
,本文编号:93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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