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离婚立法沿革
本文关键词:英格兰离婚立法沿革
【摘要】: 十六世纪宗教法律改革以后,英格兰是唯一一个保留罗马天主教传统、不允许离婚的新教国家,直到1857年《家庭事务法》的出台,确立了世俗的过错离婚制度。自1857年《家庭事务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到1937年《家庭事务法》扩大离婚理由,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制度的雏形、1969年《离婚改革法》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制度,再到1996年《家庭法》的出台,增强对离婚后子女最大利益的保护,英格兰的离婚立法完成了从禁止离婚到过错离婚再到无过错离婚的转变;从以保护丈夫利益为中心到保护夫妻双方利益为中心再到保护子女利益为中心转变。本文通过系统论述英格兰离婚立法主义这一演变过程,从一个侧面向读者展示英格兰离婚立法的昨天、今天,展望英格兰离婚立法的明天。 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英格兰过错离婚制度的确立。在1857年以前,英格兰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对不幸婚姻进行补救:一个是教会采用的相对离婚制度,它允许夫妻双方分居,否认双方的再婚权利;另一个是国会采用的绝对离婚制度,它允许夫妻离婚,允许无辜的丈夫再婚,这两种制度在英格兰存续了150多年,直到1857年《家庭事务法》出台,它标志着过错离婚制度在英格兰的确立。这个法案主要有两项重要的规定:一个是改变法院的管辖权,将离婚案件从宗教法院和国会移转到世俗法院;另一个是使离婚法律化,确立了通奸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和离婚的双重标准。 第二章论述了无过错责任制度的完善。1857年《家庭事务法》有两个缺陷:其一是采用双重离婚标准;其二是离婚理由的单一性。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妇女经济和政治地位的提高,国会在1923年《家庭事务法》中废除了离婚双重标准。随着离婚改革的成熟,1936年要求改革离婚立法的建议被国会采纳,于1937年通过《家庭事务法》,完善了过错离婚制,其中将不可治愈的精神病作为离婚的理由,意味着向无过错离婚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第三章论述了无过错原则的确立。1956年,皇家离婚调查委员会(摩顿委员会)出版了《皇家委员会关于解除婚姻的报告,1951-1955》,他们有两种观点:一方坚持沿用1937年法律规定的三项离婚理由;另一方要求增加一定时间的分居作为离婚的理由。教会方面也考虑修改离婚立法,1966年大主教委员会出版了《分离:离婚法律在当代社会》的报告,坚持婚姻不可挽回的破裂是离婚的唯一理由,要求法官详细调查每一起案件中婚姻是否破裂。法律委员会对摩顿委员会和教会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在1966出版的《离婚理由的改革:选择范围》一书中同意将不可挽回的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并在1969年《离婚改革法》中确认,标志着无过错责任在英格兰的确立。 第四章论述了无过错责任的完善。自1971年《离婚改革法》施行之日起,人们不断地在考虑如何改进和完善它,尤其是如何更好的保护离婚后子女的利益。1996年通过的《家庭法》重点保护离婚后子女的利益,进一步完善了无过错责任制度。
【关键词】:英格兰 过错离婚 无过错离婚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56.1;DD913.9
【目录】:
- 中文摘要3-5
- 英文摘要5-11
- 导言11-12
- 第一章 过错离婚制度的确立(1857年以前·)12-21
- 第一节 1857 年以前英格兰的离婚制度概述12-15
- 一、相对离婚制度12-13
- 二、绝对离婚制度13-15
- 三、两种离婚制度之评价15
- 第二节 过错离婚程序的创立15-18
- 一、矛盾的突显15-16
- 二、解决途径16-18
- 第三节 1857 年《家庭事务法》18-21
- 一、离婚的条件18-19
- 二、对离婚条件的评价19-21
- 第二章 过错责任的完善(1857 年——1950 年··)21-32
- 第一节 废除离婚双重标准23-25
- 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23-24
- 二、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24-25
- 三、社会本身固有的原因25
- 第二节 1937年《家庭事务法》产生过程25-30
- 一、增加不可治愈的精神病作为离婚法定理由25-26
- 二、残忍行为列入离婚的法定理由26-27
- 三、赫伯特法案的产生过程27-30
- 第三节 1937 年《家庭事务法·》30-32
- 一、有关离婚条件的规定30
- 二、相关的评价30-32
- 第三章 无过错离婚制度的确立(1950 年——1969 年·)32-47
- 第一节 无过错离婚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32-34
- 一、妇女地位空前提高32-33
- 二、法律观念的改变33
- 三、离婚率的上升33-34
- 四、各国离婚改革运动方兴未艾34
- 第二节 对过错离婚制度的改革34-39
- 一、教会同摩顿委员会的争议35-37
- 二、法律委员会对摩顿委员会和大主教委员会意见的折中37-39
- 第三节 1969 年的《离婚改革法·》39-43
- 一、通奸39-40
- 二、不合理的行为40-41
- 三、遗弃行为41
- 四、两年以上的分居41-42
- 五、五年以上的分居42-43
- 第四节 对《离婚改革法》的评价43-47
- 一、无过错离婚的采用对相关制度的影响43-44
- 二、对其它西方国家的影响44-45
- 三、存在的缺陷45-47
- 第四章 无过错离婚制度的完善(1969 年——至今)47-51
- 第一节 对1969 年《离婚改革法》的修改47-49
- 第二节 1996 年《家庭法》49-51
- 结语51-52
- 参考书目52-57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7-58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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